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4800578.22元之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