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陕0703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31日前付清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22117.30元,并支付利息798147.42元(其中3608676.55元从2020年5月27日开始计息为757822.08元,313440.75元从2021年1月29日开始计息为40325.34元,均按年息12%计算至2022年2月26日止),合计4720264.72元。从2022年2月27日开始按应付工程款3922117.30元、年息12%续计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二、**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则从2020年5月27日开始(其中313440.75元从2021年1月29日开始计息)按所欠工程款3922117.30元、年息20%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9.50元,由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因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236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并核算、支付后期利息;二、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4年6月30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4889.5元、执行费55424元;三、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703执7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