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3民初823号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台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742277M。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海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25栋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43174248X。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海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2020年5月6日,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全部货款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计2612元,由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云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