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执保13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海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华城25栋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4317428X。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423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被申请人***、江西省海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513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海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751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