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76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反诉被告):***,女,1957年9月8日出生,含蓄,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反诉被告):**,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反诉被告):郑某1,男,200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系郑某1之母。
原告(反诉被告):郑某2,女,201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系郑某2之母。
五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五金建材市场(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9136411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青,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某1、郑某2诉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华恒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