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761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女,1957年9月8日出生,含蓄,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郑某1,男,200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系郑某1之母。
申请人:郑某2,女,201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系郑某2之母。
被申请人: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五金建材市场(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9136411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原告***、***、**、郑某1、郑某2诉被告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宋飞飞、高月杰共有的坐落于广饶县,不动产权证***(2019)广饶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处。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