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民再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1,男,200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2,女,201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2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五金建材市场(1-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1、**2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5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1、**2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申45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被申请人华恒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华恒苑公司没有对涉案工程维护保修的证据,应返还涉案64万元保修金。二审法院以***、**出具的声明书确认涉案工程款全部结清为由,推翻了双方均认可保修金没付清的事实,无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能够证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声明是被申请人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再审申请人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2.二审判决***、**违约,向华恒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没有足够的证据。声明书是华恒苑公司胁迫***、**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声明属于可撤销、变更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也未超过一年期限。3.二审法院既认为未履行维保义务不是华恒苑公司拒付保修金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被申请人辩称,1.依据华恒苑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死者***与华恒苑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书》,均可证实华恒苑公司在2016年2月1日与***就除“保修金”之外的所有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再审申请人对此也无异议,予以认可。剩余64万元的性质为“保修金”,而非质保金,也就是根据协议约定,***需要履行完下列义务,华恒苑公司才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分次支付该64万保修金。义务包括协议中约定的涉案消防工程的调试、维修、整改、配合验收以及其后两年(实际比两年的时间长,至金岭壹品小区的物业公司即广饶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的2020年6月份才结束,二审中被申请人也已经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的维修保养义务(包括定期维保、巡检,更换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设备、零部件,以及配合物业要求的其他维保事宜)。但***在协议签订后不久(即2016年5月12日)就发生车祸导致身亡,此时涉案的消防工程尚未进入设备的调试环节,也没有进行消防验收,更没有进行后期的维保。根据一审中华恒苑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华恒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过世后,曾多次联系***的法定继承人(即**),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各再审申请人均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所以各再审申请人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调试、整改、配合验收、维保等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华恒苑公司支付64万元的保修金与法无据。2.一审、二审中华恒苑公司提供大量证据证实,在***过世后,因***施工的消防工程不过关,导致华恒苑公司自出大量资金进行涉案消防工程的设备进行更换和维修,并出资委托第三方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调试、整改、更换设备零部件及后期维保。2019年1月17日**和***书写《声明书》时,华恒苑公司除向其出示上述证据外,还就其余花费情况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再审申请人才出具《声明书》认可涉案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再审申请人要求华恒苑公司支付已经付清的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2019年1月17日**和***签字的《声明书》,是**和***代表各再审申请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该份材料体现为“声明书”,但结合《声明书》的内容可知,该《声明书》实际为再审申请人与华恒苑公司达成的关于***生前所施工涉案消防工程后续处理的相关事宜,而且华恒苑公司及时按照《声明书》的内容协助申请人办理了“广饶县聖泽新世家小区6号楼1**103室房产”的过户手续,将该房产办理至了各再审申请人指定的***名下。但各再审申请人在华恒苑公司履行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多次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仅仅是其违约行为之一。另外在华恒苑公司配合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当天,跟随***干活的工人就到华恒苑公司处以讨要工钱为由威胁闹事,但**以与其无关为由不予处理。华恒苑公司报警,由广饶县广饶街道派出所出警处理,**的行为同样违反了《声明书》第5项的内容。按照各再审申请人出具的《声明书》第9条之规定,申请人违反《声明书》中任一条,均应向答辩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现各再审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声明书》第2、5、6、8条之约定,理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
***、***、**、**1、**2本诉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恒苑公司支付工程款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华恒苑公司负担。华恒苑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判令***、***、**、**1、**2在继承范围内支付华恒苑公司保修费及违约金349082元;2.判令**、***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13日,***与华恒苑公司签订了《消防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开发区消防通风排烟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期限、付款方式、质量验收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2月11日,***与华恒苑公司又签订《防火卷帘挡烟垂壁合同》,工程名称为金岭壹品消防防火卷帘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期限、付款方式、质量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组织进行了施工。2016年2月1日,***与华恒苑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施工队在金岭、开发区工地的消防排烟工程工地剩余总工程款为121万元。2016年2月1日前,合计已拨付工程款1777601元,本次拨付工程款57万元,其中抵扣车辆2辆,抵扣价款为29万元。截止到协议签订时,总余款64万元,余款为保修金。依据合同保修期为两年,至2018年5月1日止(保修期的起始及截止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及截止时间为准)。因严重施工质量问题,材料缺陷问题造成的维修,不在此列。按照质量终身制的要求,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所有工程问题由***负责处理。2016年该工程将由广饶县消防大队进行验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约定的验收时间出面对该工程中的设备进行调试及维修整改,若乙方未按照此规定配合验收及维修整改,视同违约,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同日,***向华恒苑公司出具57万元的收到条一份。2016年5月12日,***因车祸去世。2016年12月30日,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涉案工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出具了办理工作单,华恒苑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的妻子**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整改,但**及***的其他继承人并未进行维修整改,华恒苑公司与***、庞世彬另行签订***保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保。2017年9月1日,涉案工程经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系***之父,***系***之母,**系***之妻,**1系***之子,**2系***之女。2019年1月17日,***、**向华恒苑公司出具声明,声明中二人认可***生前已与华恒苑公司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并认可因***过世后无人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后续验收、整改、维保、维修义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华恒苑公司出资进行维修、整改、维保,并承诺协调处理好***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关系,确保其他继承人不再向华恒苑公司主张权利,如违反声明中任何一条,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2019年1月18日,华恒苑公司将广饶县聖泽新世家小区6号楼1**103室相关房产资料交由**。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1、**2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华恒苑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华恒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1、**2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18元,由华恒苑公司负担3134元,由***、**负担88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华恒苑公司负担。
***、***、**、**1、**2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条,改判华恒苑公司支付***、***、**、**1、**264万工程款及逾期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华恒苑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在向华恒苑公司出具涉案声明后至今,没有提起撤销该声明的仲裁或诉讼。二审庭审中,各上诉人均确认***、**1、**2对将广饶县聖泽新世家小区6号楼1**103室房产过户至***名下知悉且同意。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1.关于华恒苑公司应否向***、***、**、**1、**2支付64万元保修金的问题。***、***、**、**1、**2未履行***保义务不是华恒苑公司拒付64万元保修金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后来出具的声明确认涉案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即对此64万元保修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华恒苑公司无需再向***、***、**、**1、**2支付64万元保修金。2.涉案声明系***、**向华恒苑公司出具,且写明受所有与***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委托,***系***的妻子,**1、**2均为**的未成年子女,**是**1、**2的法定监护人。***、**主张其出具声明***、**1、**2不知情,但二审庭审中各上诉人均确认***、**1、**2对将广饶县聖泽新世家小区6号楼1**103室房产过户至***名下知悉且同意,而***、**是在声明中确认将该房产过户给***的,故***、**的该主张不能成立。3.***、**主张涉案声明是在***不幸死亡,华恒苑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胁迫***、**在其起草的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上作出的声明。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且亦未在出具该声明后一年内提起撤销声明的仲裁或诉讼。4.关于一审法院判令***、**支付华恒苑公司违约金10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涉案声明真实有效,双方都应按声明的内容履行约定,现***、**违反声明约定通过诉讼向华恒苑公司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根据声明第9条约定判令***、**支付华恒苑公司违约金10万元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4元,由***、***、**、**1、**2共同负担。
再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一、***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送手机信息三条。拟证明:被申请人配合各再审申请人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当天,跟随***干活的***就给被申请人发送威胁信息,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152××××9163)与再审申请人**(电话号码:187××××8997)的电话录音及文字稿一份。拟证明:1.在***向被申请人主张涉案项目的工程费用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再审申请人**取得联系,但**否认与***的关系,并对此不作处理,违反了《声明书》的约定;2.该录音中**认可涉案消防工程存在问题,被申请人花费93万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了整改和维修;3.该录音体现出**及***系处理好其余事情后,自愿写下的《声明书》,并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存在其再审申请书中所说的胁迫情形。
再审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两份证据也说明了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胁迫的事实,其声称**、***认可被申请人花费维保费用93万元,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六维保费用需要70多万元矛盾。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1.关于华恒苑公司应否向再审申请人支付64万元保修金的问题。2019年1月17日,***、**出具的声明确认涉案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主张涉案声明是在***不幸死亡,华恒苑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胁迫***、**作出声明。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且亦未在出具该声明后一年内提起撤销声明的仲裁或诉讼。***、**主张其出具声明***、**1、**2不知情,但二审庭审中各上诉人均确认***、**1、**2对将广饶县聖泽新世家小区6号楼1**103室房产过户至***名下知悉且同意,而***、**是在声明中确认将该房产过户给***,故***、**关于***、**1、**2不知情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能够认定***、**出具的声明是对涉案64万元保修金进行的处分行为,再审申请人向华恒苑公司主张支付64万元保修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一审法院判令***、**支付华恒苑公司违约金10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违约金一般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的对价。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出具的声明真实有效,但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或单方声明)的方式限制一方的诉权,该约定或者声明违背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与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不符,应属无效条款。本院二审依据声明判令再审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不当,应予纠正。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声明中的违约金条款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的部分主张应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鲁05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1、**2的诉讼请求);
三、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驳回反诉原告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1、**2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18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4元,由***、***、**、**1、**2负担10018元,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曰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