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1,男,200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2,女,201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理人:**(系**2之母),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五金建材市场(1-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1、**2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华恒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5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2申请再审称,1.华恒苑公司没有对涉案工程维护保修的证据,应返还涉案64万元保修金。二审法院以***、**出具的声明书确认涉案工程款全部结清为由,推翻了双方均认可保修金没付清的事实,无证据支持。2.二审判决***、**违约,向华恒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没有足够的证据。声明书是华恒苑公司胁迫***、**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声明属于可撤销、变更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也未超过一年期限。3.二审法院既认为未履行维保义务不是华恒苑公司拒付保修金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以***、***、**、**1、**2起诉主张工程款为由,判令其支付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性质及适用范围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权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