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9459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2幢1层4B。
法定代表人:何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频辉,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环球裕鸿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3层4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
原告四川中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世纪公司”)与被告四川环球裕鸿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裕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立案。
原告中新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将出售给原告并安装在成都市蜀王大道龙锦湾1号楼成都艺考学校的8台“美的”LSQWRF130M/A风冷热泵模块机组空调全部更换并重新安装于同位置且从更换完毕之日重新起算质保期(所更换的空调必须为2018年5月后生产的全新美的品牌130风冷热泵模块机组且每台价格不得低于6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水箱未安装滤网产生的维修费20000元;3、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中央空调及热水工程产品买卖及安装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了8台“美的”LSQWRF130M/A风冷热泵模块机组空调,每台价格68000元,并约定由被告将空调安装于蜀王大道龙锦湾1号楼成都艺考学校内。2018年6月,被告将空调安装完毕,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2019年8月1日,因其中一台空调出现质量问题,检修过程中发现,空调主机的外壳和主机的内机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且内机未显示品牌,由此可以推断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装厂家机组,且提供的为旧机。原告对余下7台机组空调进行检查,均发现有此类似情况。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且严重违约。
环球裕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但中新世纪公司与环球裕鸿公司之间建立的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争议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朱学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韵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