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民初1368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46栋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83634。
法定代表人:何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频辉,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娥
人民陪审员  全兴明
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