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307号
申请保全人:**2,女,1987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保全人:**1,女,2008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理人:**2,女,1987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保全人:**,女,2015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理人:**2,女,1987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保全人: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7ML49,组织机构代码MA7757ML-4,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人代表:**。
被保全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188973,住新保定市。
法人代表:**。
申请保全人**2、**1、**与被保全人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2、**1、**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产14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2、**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