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23民初3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全,系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江西远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和三清山大道交汇处清林桃花源15幢10-11层1002、1102号。
法定代表人:方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远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