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人:***,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黄金安,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黄兵,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7100652X。
法定代表人:黄兵。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金安、黄兵、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金安、黄兵、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