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4794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文,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7100652X。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黄乐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子静
书 记 员 徐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