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安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财保34号

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555号农村商业银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73605X。

法定代表人:熊斌。

被申请人:江西安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659弄8号402户(四楼北套)。

法定代表人:戴建辉。

被申请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58室。

法定代表人:黄兵。

被申请人:黄兵,男,汉族,1992年6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周鑫,男,汉族,1996年7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戴建辉,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申请人:魏春燕,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申请人:黄金安,男,汉族,1981年1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戴建花,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安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兵、**、周鑫、戴建辉、魏春燕、黄金安、戴建花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15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安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兵、**、周鑫、戴建辉、魏春燕、黄金安、戴建花银行存款9915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