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财保79号之一
申请人:**连,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涂传辉,江西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462355。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清溪村黄家自然村**附**,身份证号3601221981********。
被申请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7100652X。
法定代表人:黄兵。
申请人**连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赣0112财保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连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