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恢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系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执行人:**连,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系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月7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710065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民初3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2022年12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00000元,截至2022年12月21日未执行460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