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4民初15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乐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第一优质米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安徽乐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乐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乐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汤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