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4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乐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4民初字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乐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椒县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乐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椒县大墅镇的工程款收入1496806元(包含本院〈2017〉皖1124民初15-1号民事裁定书提取的80万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