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9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34667.0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本院委托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邹宏蔚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