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9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34667.0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本院委托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邹宏蔚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