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549号
原告:***,男,蒙古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地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甜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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