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181民初763号
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文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078300128。
法定代表人:赵铁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士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款项共计90114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辛集法院执行过程中为被告垫付了全部执行款项901146元,而法院执行依据的(2020)冀018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仅对***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诉至法院。
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材料。
经审理查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0)冀018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经二审2022年1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冀01民终112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赔偿款及利息884605元,支付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306及执行费11235元,上述款项共计901146元。
另查,(2020)冀018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内容为鑫达公司为***应承担的赔偿款878151.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306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资料,原告提交的(2020)冀018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2021)冀01民终1127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2)冀0181执676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票据、交纳执行款项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为被告***代付赔偿款及利息884605元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306元及执行费11235元,因该两笔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故由被告向其支付款项的一半即8270.50元为宜。故此,上述两项款项合计892875.5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92875.5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房士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鑫鑫
书 记 员 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