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3330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祥,辛集市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鹤,系***之妻,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亮,辛集市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赵铁浩,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青,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朝阳路东侧**。
负责人:张秀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县医院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8元,减半收取计4654元,诉讼保全费3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冯建成
人民陪审员 冯茂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贝贝
[核对位置]书记员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3330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祥,辛集市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鹤,系***之妻,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亮,辛集市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赵铁浩,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青,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朝阳路东侧**
负责人:张秀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县医院底商/div>
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8元,减半收取计4654元,诉讼保全费3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冯建成
人民陪审员 冯茂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贝贝
[核对位置]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