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537号
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1078300128。
住所:深泽县文昌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令,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松,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丁,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少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