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执恢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市春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县郄马镇郄马村,组织结构代码:69348806-0。
法定代表人:芦双进。
被执行人: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深泽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深泽县县城,组织机构代码:10783001-2。
法定代表人:赵铁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春源乳业有限公司、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深泽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7581.57元及自2001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架管2111米、1.5米角膜68根,如不能退还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费27498.48元,并支付自2002年8月18日起至退还之日或赔偿之日止的租金(架管每米日租金0.015元、1.5米角膜按每根日租金0.08元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审判员 赵小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商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