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54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文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1078300128。
法定代表人:赵铁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福。
被告:***,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赵子州,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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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1301281984052615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珍(实习律师)。
***与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子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姬文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