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天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52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来双路(广播事业局宿舍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688688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来安县友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4107192D。
法定代表人:魏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友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