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来双路(广播事业局宿舍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688688XW。

法定代表人:顾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凯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谭产业园界首路西侧(2019-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227X8H。

法定代表人:汤明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凯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8元,减半收取6709元,由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云宏

人民陪审员  周本玉

人民陪审员  孔丽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成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