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2财保3号
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来安县华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7238554A(1-1)。
法定代表人:曹荣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来双路(广播事业局宿舍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688688XW。
法定代表人:顾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0元财产。2022年1月21日,本院收到滁州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保全申请书(保全标的为2300000元)、担保材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和保函)及证据材料。同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补正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2月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海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裘晓华
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