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2民初545号
原告:滁州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工业集中区相官镇龙飞化工厂旁。
法定代表人:王建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来双路(广播事业局宿舍区内)。
法定代表人:顾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滁州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滁州高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