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科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来双路(广播事业局宿舍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688688XW(2-3)。

法定代表人:顾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瑞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辉,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科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文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UXXJXY(1-1)。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东,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来安县友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招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4107192D(1-1)。

法定代表人:魏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清,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726元(缓交),减半收取25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新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芹

人民陪审员  易巧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刘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