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来双路(来安县广播事业宿舍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688688XW。

法定代表人:顾鑫,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另案诉天景公司的庭审笔录证明双方工程款没有结算,天景公司欠付大量工程款。原审认定天景公司不拖欠***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二)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欠款863320.75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总计为天景公司施工1632万元,天景公司已付1075.911万元,尚欠556.089万元。(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涉案欠条系天景公司单方制作,内容虚假。比如税款一项,既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实际发生。即便要求***承担,按照税法计算,最多也只能是229248.5元。(四)原审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涉案工程的招标合同以及工程付款等资料,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均由天景公司管控。***要求原审依法调取,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未追加当事人,违反反诉法律规定和诚信、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违反中止诉讼的法定程序,案涉欠条中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违反事实、法律和交易习惯,以及对合同条款理解有误,因此天景公司关于欠条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与天景公司在《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中对天景公司收取工程税金及有关费用进行过约定,欠条中也列明了税金等款项结账清单,明确欠款数额863320.75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落款处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对欠条内容的认可,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提出的另案诉天景公司的庭审笔录并不足以否定欠条的证明力。***虽称欠条是单方制作,内容虚假,其是受强迫签字,但既未能提供证明也未在法定期限申请撤销,与事实逻辑不符。(三)***在一审中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本案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且其要求结算工程款的诉求已另行起诉,故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四)***提出的关于未追加当事人,违反诚信、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违反中止诉讼的法定程序,且案涉欠条中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违反事实、法律和交易习惯,以及对合同条款理解有误等,并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由

书记员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