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兴华玻璃有限公司与山东澜禧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8457号

原告:济南兴华玻璃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06247L。

法定代表人:李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禧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873QXB。

法定代表人:杨兆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7541682E。

法定代表人:林贤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圆炜,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典慧,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济南兴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兴华玻璃公司)与***禧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装饰公司)、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兴华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禧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茹,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圆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兴华玻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禧装饰公司支付济南兴华玻璃款项152090.43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在欠付***禧装饰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济南兴华玻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禧装饰公司、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将济南历城区旅游路济南三盛国际公司B5地块景观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车库入口钢结构及玻璃发包给***禧装饰公司,***禧装饰公司从济南兴华玻璃公司购买玻璃,但***禧装饰公司在2019年6月19日从济南兴华玻璃公司处购买的玻璃至今仍未付款,济南兴华玻璃在供货时出具的供货单上全部有***禧装饰公司授权代表王明签字,至今***禧装饰公司仍欠济南兴华玻璃公司玻璃款项152090.43元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在欠付***禧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济南兴华玻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济南兴华玻璃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禧装饰公司辩称,***禧装饰有限公司、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济南兴华玻璃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合同基于邀约和承诺而成立,济南兴华玻璃提供的相应证据上均为王明个人签字,而未加盖***禧装饰公司的签章,济南兴华玻璃公司不向王明主张权利,而是起诉***禧装饰有限公司、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不符合常理,存在与王明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望法庭查清事实,驳回济南兴华玻璃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辩称,一、济南兴华玻璃公司诉请的款项性质为玻璃货款,该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济南兴华玻璃公司在起诉状中也自认本案诉争事实是玻璃购货款问题。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与济南兴华玻璃公司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不负有向其支付本案诉争购货款的合同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只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然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当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此,济南兴华玻璃公司要求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在欠付***禧装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2019年,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将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三盛国际公园B5地块景观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车库入口钢结构及玻璃发包给***禧装饰安装公司施工。王明系***禧装饰安装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2019年6月19日,王明向济南兴华玻璃公司订购玻璃,共计货款152090.43元。

诉讼中,济南兴华玻璃公司称,玻璃分四五次送到涉案工地,工人现场签收,王明核对完单子后签字。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王明系***禧安装公司承接涉案工程的负责人。济南兴华玻璃公司提交的提订货单与供货清单及王明在提订货单与供货清单签字的行为(职务行为)能够证实济南兴华玻璃公司与***禧安装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济南兴华玻璃公司已履行玻璃的交付义务,***禧安装公司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故济南兴华玻璃公司主张***禧安装公司支付其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济南兴华玻璃公司主张福建天润园景设计公司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禧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兴华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52090.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济南兴华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禧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