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30、3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7541682E。
法定代表人:林贤锋,董事长。
被告:***禧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商业北侧M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873QXB。
法定代表人:杨兆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明,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禧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