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567号
原告: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LR6Y7U。
法定代表人:穆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洪岭大道1号亿泰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180264571Y。
法定代表人:何成武。
原告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列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