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三联印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822民初838号
原告: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湛家矶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LR6Y7U。
法定代表人:穆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住所地沙洋县洪岭大道1号亿泰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180264571Y。
法定代表人:何成武。
原告湖北万城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永华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排除妨害纠纷(立案时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城永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城永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在其所占用的原“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公司)”后办公楼1楼4间办公室后院相对应土地建设的厂房,并腾退厂房的设备;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日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与亿泰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协议》,被告承租亿泰公司后办公楼1楼4间办公室和后院相对应土地由被告出资建厂房租给被告使用,出租期限6年(从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约定被告出资建厂房,协议期满时被告自己出资拆走所有建筑物。被告承租办公室4间及在办公室相对应土地上建厂房后从事印刷业务至今。亿泰公司因破产清算,该公司资产挂网变卖,经过法定程序,原告万城永华公司于2020年5月4日竞买成功,2020年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亿泰公司全部资产归原告万城永华公司所有和享有,原告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原告与被告沟通腾退事宜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判令原告利用沙洋亿泰公司违反出让价格不低于最低价标准和20多亩土地登记后,实际圈占50多亩土地,同时保护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亿泰公司与荆门市三联印刷厂《房屋出租协议》为无效协议;2、原亿泰公司利用《房屋出租协议》骗取荆门市三联印刷厂资金合计199000元,万城永华公司作为继承人应承担相应后果;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判令荆门市印刷厂应享受政府房屋征收政策和法律保护;5、判令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500万元损失。
原告万城永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
二、被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身份及诉讼主体;
三、房屋出租协议,拟证明湖北省亿达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办公楼一楼四间办公室及对应土地租赁给被告,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
四、沙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变卖标的物交接书、用户转移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税收完税证明,拟证明湖北省沙洋亿达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并将被告所租赁的房屋及土地已转让给原告;
五、通知,拟证明湖北省沙洋亿达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8日、2020年6月2日两次通知被告腾退所租赁的办公室。
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7月1日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与亿泰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协议》,被告承租亿泰公司后办公楼1楼4间办公室和后院相对应土地由被告出资建厂房租给被告使用,出租期限6年,即从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该协议约定被告出资建厂房,协议期满时被告自己出资拆走所有建筑物。亿泰公司因破产原因,原告万城永华公司经过法定程序于2020年5月4日竞买成功,亿泰公司全部资产归原告万城永华公司所有和享有,原告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被告未进行腾退。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属排除妨害纠纷。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告万城永华公司经法定程序竞买亿泰公司所有资产,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故原告万城永华公司继受该厂房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020年7月1日期间届满后,原告并未与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达成续租合同,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继续占用该厂房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要求被告拆除其占用的原亿泰公司后办公楼1楼4间办公室后院相对应的厂房,并腾退厂房的设备,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投入了大量资金,亿泰公司与原告万城永华公司违法,出租协议无效,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等问题,因本案原告是万城永华公司行使自己享有的物权,所以该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原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办公楼1楼4间办公室后院相对应的厂房,并腾退厂房的设备。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荆门市三联印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