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782行初25号
原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龙商城汇银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臧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受伤后住院期间所花医疗费17000余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现已承担。
二、原告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全部受伤待遇共计5.5万元(伍万伍仟圆整),剩余部分第三人自愿放弃。
三、上述款项是原告对第三人所受伤害的一次性全部赔偿,第三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保证不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上访等其它任何方式)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第三人向原告返还上述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
四、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一次性处理终结,原告向第三人付清上述款项后,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双方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共两页,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原告及第三人各执一份,第三份诸城市人民法院备案留存。
原告以所诉事项已与第三人梁某达成如上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