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2366号
原告:***。
被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龙商城汇银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1768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