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2366号
原告***。
被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龙商城汇银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7月0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1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