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2民初976号
原告: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黑里寨镇黑三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培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九龙商城汇银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伏圣磊,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原告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伏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保全费470元,由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