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2执保61号
申请人: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培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九龙商城汇银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兴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网络查控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4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鲁0322民初976号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提供担保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4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