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2366号之一
原告***。
被告诸城华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龙商城汇银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7月0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1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