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特831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木村。
法定代表人:田双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杰,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偃师市。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
负责人:路永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8日经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向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0 811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 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10 811元);
二、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三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经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谷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