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991号

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524200833。

法定代表人:田军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鹏,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W4N91。

法定代表人:韩国付,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文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左丽珊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