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991号
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524200833。
法定代表人:田军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鹏,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W4N91。
法定代表人:韩国付,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文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左丽珊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