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401号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55467629N。
法定代表人:乔继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524200833。
法定代表人:田军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2元,减半收取4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寇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