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9民初1152号
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5604544X3。
法定代表人:朱识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建德大街商会大厦A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0718088242。
法定代表人:*才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元,依法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