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财保81号
申请人:南昌市昊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明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才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程育林,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程有泉,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市昊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程育林、程有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程育林、程有泉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