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保3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昊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明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才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程有泉,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昊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程有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南昌市昊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5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程有泉名下银行存款290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程有泉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超友建设有限公司、***、程有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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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