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983执保67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福建、晁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理庭作出(2021)鲁0983财保3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06981.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1年3月12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南京上海路支行账户81×××80_000001银行存款506981.45元,实际冻结506981.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2021)鲁0983执保676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