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宏创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富丽桃源小区26号楼3层26号房。
经营者:***,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镇驻地(仪过路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肥城市宏创建材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宏创建材销售中心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肥城市宏创建材销售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